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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68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张玉萍与百苗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萍,百苗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68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玉萍,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百苗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老村社区新田老四村黄竹坑右3栋一、二、四楼。法定代表人彭美玲。申请执行人张玉萍与被执行人百苗工艺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湖)案[2016]1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95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3040.3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人民币2990.35元。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刘 锐审判员  李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