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薛金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375号被执行人:薛金,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薛金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川1529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金银行存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熙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