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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王富超与张晓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超,张晓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110号原告:王富超(曾用名王付朝),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张晓晨,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王富超与被告程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罗亚军人民陪审员  何云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森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