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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满如、孙婀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满如,孙婀娜,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满如,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孙婀娜,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间市,现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吴桥县,现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婀娜名下的房产一处。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婀娜名下位于河间市瀛洲镇恒泰丽景小区16号楼4单元402室的房产一处(含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