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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黄丽与李平伟、孙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李平伟,孙晓玲,孙馥洋,庄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034号原告:黄丽,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平伟,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晓玲,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孙馥洋,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庄臣民,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李平伟、孙晓玲、孙馥洋、庄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负担。审判员  李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韶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