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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苏云霞、苏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苏云霞,苏云红,秦素霞,徐文学,张广兴,秦换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4931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半坡店村。负责人祁胜涛,职务主任。被告苏云霞,女,1973年1月20日生。被告苏云红,女,1979年3月16日生。被告秦素霞,女,1970年1月7日生。被告徐文学,男,1954年11月6日生。被告张广兴,男,1967年5月10日生。被告秦换霞,女,1973年12月6日生。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与被告苏云霞、苏云红、秦素霞、徐文学、张广兴、秦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半坡店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建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