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1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陈成龙陈某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陈某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等人受雇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东村临东市场西南角处以“开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场,陈成龙陈某龙在赌场内帮忙收发赌资。同年6月13日16时许,当参赌人员聚在该赌场押注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出警查获,当场抓获同案犯陈明华陈某华,缴获赌资人民币62元,赌具一批。2016年1月28日,陈成龙陈某龙被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等人受雇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东村临东市场西南角处以“开大小”的形式开设赌场,其在赌场内负责收发赌资,每天工资70元,参与赌场管理共7天。同年6月13日16时许,当参赌人员聚在该赌场押注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出警查获,当场抓获同案犯陈明华陈某华,缴获赌资人民币62元,赌具一批。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在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临西村委会群麻坡村村口被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的同伙作出了(2014)麻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并处理了赌资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庭审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涉案赌具、赌场现场、赌资等照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明华陈某华、黄山武黄某武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赌场管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资、赌具已在本院生效的(2014)麻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予以处理,本案不再处理。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是受他人雇用在赌场中工作7天,犯罪情节较其他已判决同伙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成龙陈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景忠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