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开海、王开根等与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海,王开根,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525号原告:王开海。原告:王开根。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65号。法定代表人:熊衍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402-039。法定代表人:林朝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海、王开根诉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开海、王开根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海、王开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海、王开根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原告王开海、王开根已预交),由原告王开海、王开根负担。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狄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