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再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从猛、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从猛,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李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再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从猛,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吕汶,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江淮仪表厂住宅楼82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许瑞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莉,女,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再审申请人徐从猛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求实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求实公司)、李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蜀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从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本院作出(2016)皖01民申24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从猛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汶,被申请人求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宗友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李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徐从猛申请再审称:徐从猛在求实公司申请执行前不知有本案存在。求实公司提供的主要证据《还款协议》中徐从猛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系他人伪造徐从猛签名。徐从猛委托鉴定意见亦证明笔迹不是本人所签。求实公司辩称:(一)徐从猛未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申请再审,应驳回其再审请求;(二)徐从猛不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原审期间,承办法官多次电话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其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法院不得已以公告方式送达开庭材料。现徐从猛却在执行阶段提出再审申请,造成讼累,不应被允许。李莉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亚 明审判员 王荣审判员轩银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思 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