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莫世义、韦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莫世义,韦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莫世义。被执行人韦秀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莫世义、韦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莫世义、韦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土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