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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李尚友与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友,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0民初1065号原告:李尚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宏,分公司经理。原告李尚友与被告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尚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