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吉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吉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女,1968年9月22日,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泽州农商行部门经理。被执行人田吉富,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住本村。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吉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田吉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的利息支付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贷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1491.79元、申请执行费350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