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7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民峰、赵慧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民峰,赵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788-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君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彤。被执行人陈民峰。被执行人赵慧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上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9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陈民峰名下车牌号浙E×××××途锐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以人民币35.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E×××××途锐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身份证号码)所有,××时起转移。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