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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长红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红,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周长红,女。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长红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莲民初字第0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长红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7878.9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惠民坊1号有房产七处,均被本院另案查封在先。2016年9月29日,本院将其中四处房屋之产权作轮候查封,产权证号分别为:1050108009-19_2-0-1-11419-0、1050108009-19_2-0-1-11417-0、1050108009-19_2-0-1-11415-0、1050108009-19_2-0-1-11406-0。本院依职权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长红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国伟投资理财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97878.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刚绍辉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