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韩林与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林,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8476号原告:韩林。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原告韩林诉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林、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3,051.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4月,原告承揽被告的油漆维修项目,共发生维修费用241,027.5元,被告共支付187,976元,至今尚欠原告53,051.5元。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了以上欠款事实。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银行付款凭证作为证据。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和欠款金额。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亦无异议。鉴于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林维修费人民币53,0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涌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