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区厨具大全与被告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区厨具大全,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3民初1801号原告海南区厨具大全,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金海商城。经营者刘彩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区。被告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赛汉乌素村。法定代表人田旺荣。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南区厨具大全诉被告乌海市阳光田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南区厨具大全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交纳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递交缓缴、免缴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丑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