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异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异议人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春,叶锋,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异28-1号异议人李新春,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叶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街徐淮路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锋与被执行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新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新春称,2015年1月2日异议人李新春与被申请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佳建房地产公司向申请人出售其开发的位于金乡县肖云镇肖云社区凤凰小镇从南向北第一套门面房,价款20万元,我已经付清房款。现在我已经实际占用该门面房。叶锋无权申请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法院解除查封。异议人李新春同上提交了《合同书》、《收据》等证据复印件。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锋与被执行人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2016)鲁0828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锋申请本院作出(2016)鲁0828执93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乡县肖云镇凤凰东门市01号门面房。2015年1月2日,异议人李新春与佳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佳建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肖云社区凤凰小镇东01门面房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异议人李新春。同时,异议人张某乙也对本院查封此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乙也向本院提交了其与佳建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佳建房地产也将凤凰小镇东门面房南起1号房出售给张某乙,价格20万元,张某乙称其也付清了购房款。佳建房地产公司也向张某乙出具了购房收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佳建房地产公司与异议人李新春、张某乙分别签订了购房《合同书》。从购房合同形式上看,佳建房地产共将同一套房产分别出售给李新春和章某,与李新春签订合同在先。异议人李新春与张某乙均未提供证明其合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审查异议合议庭实在甄别不出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两异议人李新春、张某乙与申请执行人叶锋的争议应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异议人李新春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新春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