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苏红飞与王金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飞,王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苏红飞,男,生于1969年4月3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大梁湾**号,无固定职业。霍尚斌,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虎,男,生于1962年5月27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林市聚财路顺安巷*排*号,无业。本院执行苏红飞与王金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虎应向苏红飞偿还本金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217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金虎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金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苏红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庄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