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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涛与刘振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刘振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118号原告金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刘振斌,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诉被告刘振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涛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任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