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金涛与刘振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刘振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1118号原告金涛,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刘振斌,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诉被告刘振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涛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立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任丽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