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9006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帅明与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明,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帅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陈明,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帅明与被执行人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少红审判员  胡在华审判员  段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