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行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子高与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高,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2行终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高,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中专学校退休教师,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174号,组织机构代码:00809507--5。法定代表人:王崇岸,局长。原审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原称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中专学校),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八仙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512597—9。法定代表人玉胜忠,主任。上诉人王子高不服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8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子高系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原称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中专学校)的退休教师。2001年9月1日退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审查,2015年1月21日批准发给原告王子高《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残废等级是三级。2015年5月8日,原告王子高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抚恤金发放相关手续,2015年11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把《都安瑶族自治县办公室文件处理笺》等材料转交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调查核实并处理。2015年12月8日,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45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证的通知》精神,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给原告王子高书面作出了《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王子高同志要求办理伤残抚恤证的复函》,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在复函中明确答复原告王子高,抚恤金手续的办理应由原告王子高向原单位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申报;因此,原告王子高找到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要求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的手续,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发现原告王子高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存在问题,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拒绝给原告王子高办理伤残���恤金发放的申报手续。为此,原告王子高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王子高要求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子高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该院于2016年5月5日通知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又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已于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455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证的通知》。原告王子高现持有的《教育事业人员残疾抚恤证》,证中退职、退体日期栏中填有:2001、9、1,残疾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栏中填有:2006年6月9日因公出差途中客车机械故障翻下路坎导致外伤性视路病变。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是都���瑶族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原告王子高是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退休教师,原告王子高称其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原告王子高要求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这是原告王子高与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内部事务行为,原告王子高要求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决定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同时,原告王子高作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的退休教师,原告王子高要求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这是属于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原告王子高要求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这一请求事项也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王子高要求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要求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之诉请,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子高要求被告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和要求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的起诉。王子高上诉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发给其的《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证》,该证执证须知明确可享受教育事业人员残废抚恤规定的待遇,其申请都安县人民政府办理伤残抚恤金相关手续。县政府把该事项交给被上诉人都安县教育局办理,这是都安县政府与县教育局之间上下级工作职责关系,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安县教育局的内部行政行为;本案处理结果与被上诉人都安县职业教育中心有利害关系,不是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以其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支持其请求事项。本院认为,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是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单位,王子高是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退休教师,王子高称其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支付给其伤残抚恤金的决定和要求都安瑶族自治县职业教育中心为其办理伤残抚恤金发放手续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王子高的两项请求事项是王子高与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之间的内部行政行为及王子高与单位内部的行政行为。据此认定王子高的两项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庆文审 判 员 廖德旺代理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