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从才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李瑞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才,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李瑞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629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才,男,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焕业,社区主任。被执行人李瑞果,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从才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南下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李瑞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11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49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1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庆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