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冬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冬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刑初4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冬霞,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5日因不批捕被释放,2015年11月26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冬霞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冬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吉冬霞无证驾驶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厢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春晓彩钢厂门口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王某某碰撞,致使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吉冬霞驾驶车辆逃逸。绛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吉冬霞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物痕迹勘验笔录、现场图、比例图、吉冬霞驾驶车辆行驶示意图、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石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呼吸测试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文书、送达回执、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冬霞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吉冬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吉冬霞无证驾驶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厢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春晓彩钢厂门口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王某某碰撞,致使王某某颅脑损伤死亡,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吉冬霞驾驶车辆逃逸。绛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吉冬霞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案件的来源;2、询问石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0日早上6时40分许,我驾驶晋MB****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到我店里拿东西,我到我店门口后,发现我的店门口东边趴着一个人,我觉得很奇怪,然后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把情况跟接警员说了,然后我就去店里拿东西了,我把东西拿出来以后,我就走到那个人跟前,看一下那个人是死的还是活的,我到跟前,看见人身下全是血,我就觉得那个人死了,于是我第二次拨打了110报警,说人可能已经死了,打完电话后我因为有事就离开了;3、询问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绛县唐尧世家小区的门卫。我认识王某某,我和他是同事关系。2015年11月10日我没有见过王某某,我是2015年11月10日8时至18时上班,王某某是我的上一班,他是11月9日18时至11月10日8时上班。2015年11月10日早上7点多,我到唐尧世家的门房,并没有见到王某某,然后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但是他并没有接,我想着他可能走了,于是我就正常上班,过了一会,王某某的家属就找到我,问我王某某是几点钟从单位走的,我说我不知道,我来的时候也没有见到他。平时上班时只有一个人上班,我们总共是四个人倒班,每个人上12小时。我不清楚王某某是几点离开的,后来王某某的家属过来调监控的时候我看了下监控,看见王某某是早上5点多离开单位的,具体是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主要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情况;5、车物痕迹勘验笔录,主要内容: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大灯受力损坏,距地高65cm;右侧后视镜外壳受力损坏掉落,距地高125cm。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侧大灯位置与行人王某某相接触的;6、(1)现场照片,经被告人吉冬霞当庭辨认,是其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2)吉冬霞驾驶车辆行驶示意图,主要证实被告人吉冬霞于2015年11月10日驾驶晋MJZ***号奇瑞牌小型车辆的行驶路线;7、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主要证实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将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行驶证予以扣押的情况;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证实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是所有人为吉冬霞,其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9、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5]酒检字第161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受检者吉冬霞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0.00mg/100ml;10、山西省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绛)公(司法)鉴(尸检)字[2015]第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主要证实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11、绛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绛公交认字[2015]第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证实吉冬霞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送达回执,主要证实已将责任认定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12、调解协议书,主要证实被告人吉冬霞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44万元的调解协议;13、谅解书,主要证实被害人方对被告人吉冬霞的行为表示谅解;14、被告人吉冬霞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吉冬霞的出生年月日是1976年5月24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15、被告人吉冬霞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1月10日5时30分,我起了床,5时50分时候我驾驶晋MJZ***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信小区大门出来准备到卫庄镇华晋学校做饭,当我驾驶车辆行驶至厢城东街铁指门口路段时候,我看见从我相对方向行驶过来一辆轿车,他的灯光照的特别亮,于是我就把远光灯变换成近光灯,等我和这辆车快会过车的时候,我就看见我车前面有一个人正在由东向西行走,紧接着我就听见“咣当”一声,我的车右侧反光镜就把这个人撞倒了,撞了以后我并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向东行驶,沿着乔村老路一直到卫庄镇华晋学校,到了学校后我就把车放在了学校门口,然后我就进学校工作了,直到下午3点左右,交警找到我,我就跟交警到了交警大队接受讯问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冬霞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吉冬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冬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虎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赵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