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行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与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6**行初30号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住所地:襄州区古驿镇金王村。法定代表人任涛,场长。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76号。法定代表人余付华,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诉被告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襄州区杰浩乐家禽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