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伟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伟,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中共党员,××预防控制中心行政科科长,户籍地蚌埠市蚌山区,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6)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伟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伟及其辩护人王小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收受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193800元的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郭伟和郑某约定,蚌埠疾控中心每采购一支北京民海HIB疫苗,由郑某给予郭伟17元回扣(前期18元);每采购一支深圳康泰20mg乙肝疫苗,给予郭伟14元;每采购一支四川蜀阳100单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20元,200单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40元;每采购一支武汉中原瑞德狂犬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30元。此后每次郭伟到安徽省疾控中心采购郑某所销售的疫苗后,郑某按照约定计算出回扣金额,从其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郭伟。经查,2015年3月10日郑某转账42600元给郭伟;2015年3月11日转账1800元;2015年4月16日转一笔37300元,转一笔2000元;2015年5月22日转账39300元;2015年7月10日转账13900元;2015年8月17日转账29400元;2015年8月18日转账2100元;2015年9月23日转账25400元。郭伟收受郑某给予的回扣共计193800元。2、收受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销售代理程某91000元的事实。2015年6月被告人郭伟和程某约定,蚌埠疾控中心每采购一支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由程某给予郭伟35元回扣。此后每次郭伟到省疾控中心采购程某所销售的狂犬免疫球蛋白后,程某按照约定计算出回扣金额,从其家属汪爱香的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郭伟。经侦查,2015年8月18日程某转账21000元给郭伟;2015年11月2日转账7000元;2016年1月4日转账21000元;2016年2月26日转账42000元。郭伟收受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91000元。2016年1月25日程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从网上购买一部价值1409元的小米4手机送给郭伟。3、收受安徽丰禾医药公司业务员左某12000元的事实。左某负责销售其公司代理的长春祈健水痘疫苗、大连汉信乙肝疫苗、××疫苗。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左某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12000元现金。4、收受北京科兴公司业务员洪某5200元的事实。洪某负责其公司流感裂解疫苗、甲肝疫苗、甲乙肝疫苗的销售。为了郭伟能在采购疫苗时对其公司提供关照,于2015年春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于2015年中秋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2016年“五一劳动节”后在市疾控中心新办公楼送给郭伟1200元现金。郭伟收受洪某的财物共计5200元。5、收受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2000元的事实。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了长春长生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富生公司负责人曹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端午节期间,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2000元现金。6、收受安徽远望医药公司业务员杨某1000元购物卡的事实。杨某负责销售其公司代理的北京绿竹HIB疫苗、流脑疫苗。杨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于2014年中秋节期间,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郭伟的办公室送给郭伟1000元百大购物卡。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小米4手机照片,户籍证明、聘任通知文件、工作简历职责、机构代码证、疫苗采供流程、疫苗采购明细表、疫苗销售情况表、交行信用卡流水账、工行信用卡明细账、徽行信用卡明细账,证人郑某、程某、左某、洪某、曹某、杨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郭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伟身为蚌埠市疾控中心行政科科长,利用采购疫苗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疫苗销售人员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4000元、购物卡1000元、价值1409元的手机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伟构成受贿罪的定性不表示异议。被告人郭伟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郭伟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伟收受安徽颐华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193800元的事实。2015年2月被告人郭伟和郑某约定,蚌埠疾控中心每采购一支北京民海HIB疫苗,由郑某给予郭伟17元回扣(前期18元);每采购一支深圳康泰20mg乙肝疫苗,给予郭伟14元;每采购一支四川蜀阳100单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20元,200单位的乙肝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40元;每采购一支武汉中原瑞德狂犬免疫球蛋白,给予郭伟30元。此后每次郭伟到安徽省疾控中心采购郑某所销售的疫苗后,郑某按照约定计算出回扣金额,从其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郭伟。2015年3月10日郑某转账42600元给郭伟;2015年3月11日转账1800元;2015年4月16日转一笔37300元,转一笔2000元;2015年5月22日转账39300元;2015年7月10日转账13900元;2015年8月17日转账29400元;2015年8月18日转账2100元;2015年9月23日转账25400元。郭伟收受郑某给予的回扣共计193800元。二、被告人郭伟收受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销售代理程某91000元和价值1409元的小米4手机一部的事实。2015年6月被告人郭伟和程某约定,蚌埠疾控中心每采购一支武汉生物狂犬免疫球蛋白,由程某给予郭伟35元回扣。此后每次郭伟到省疾控中心采购程某所销售的狂犬免疫球蛋白后,程某按照约定计算出回扣金额,从其家属汪爱香的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郭伟。2015年8月18日程某转账21000元给郭伟;2015年11月2日转账7000元;2016年1月4日转账21000元;2016年2月26日转账42000元。郭伟收受程某给予的回扣共计91000元。2016年1月25日程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从网上购买一部价值1409元的小米4手机送给郭伟。三、被告人郭伟收受安徽省丰禾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左某12000元的事实。左某负责销售其公司代理的长春祈健水痘疫苗、大连汉信乙肝疫苗、××疫苗。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左某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12000元现金。四、被告人郭伟收受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洪某5200元的事实。洪某负责其公司流感裂解疫苗、甲肝疫苗、甲乙肝疫苗的销售,为了郭伟能在采购疫苗时对其公司提供关照,2015年春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2015年中秋节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现金2000元,2016年“五一劳动节”后在市疾控中心新办公楼送给郭伟1200元现金。五、被告人郭伟收受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曹某2000元的事实。合肥富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长春长生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富生公司负责人曹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2013年端午节期间,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下送给郭伟2000元现金。六、被告人郭伟收受安徽远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杨某1000元购物卡的事实。杨某负责销售其公司代理的北京绿竹HIB疫苗、流脑疫苗等。杨某为了感谢郭伟在采购疫苗方面对其提供的帮助,2014年中秋节期间,在中荣街市疾控中心老办公楼郭伟的办公室送给郭伟1000元百大购物卡。另查明:被告人郭伟近亲属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代为退缴案款人民币30640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户籍证明、工作简历、××预防控制中心文件、委托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疫苗采供流程、疫苗采购明细表、疫苗销售情况表、交通银行银行卡流水账单、工商银行银行卡流水账单、徽商银行银行卡流水账单,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退还扣押财物清单,证人郑某、程某、左某、洪某、曹某、杨某、吴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伟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伟已经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伟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郭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万六千四百零九元(在检察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德峰审 判 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生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