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6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平强诉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强,朱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878号原告:陈平强,男,1987年6月1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朱斌,男,1988年1月5日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陈平强与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平强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和解并当场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强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陈平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