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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6执保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安辉、王燕与何秀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安辉,王燕,何秀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保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安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申请执行人:王燕,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何秀纯,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关于肖安辉、王燕与何秀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肖安辉、王燕下登记的位于芦山县的房地产一套和被执行人王燕名下登记的位于芦山县的房地产一套。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依法处理,申请人肖安辉、王燕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安辉、王燕名下登记的位于芦山县的房地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燕名下登记的位于芦山县的房地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