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完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完某某,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完某某在本区南桥镇六墩村轿行147号门口因怀疑被害人杨某骂其,遂用脚踢被害人杨某的车门,后拳打脚踢被害人杨某并致伤。经鉴定,涉案车辆物损价值人民币1020元,被害人杨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提供的发票,证人完颜攀理、王腾飞、魏丰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完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完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完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