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国君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君,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1********,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腰屯乡永红村*组。被执行人张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69********,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东富村*组。本院在执行王国君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国君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