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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洪勇、徐宏艳等与陈朋、陈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勇,徐宏艳,徐为明,陈朋,陈辉,沈明明,沈明文,方雨,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洪勇,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宏艳,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徐为明,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朋,男,汉族,1987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辉,男,汉族,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沈明明,男,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沈明文,男,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方雨,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忠,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洪勇、徐宏艳、徐为明与陈朋、陈辉、沈明明、沈明文、方雨、刘忠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朋、陈辉、沈明明、沈明文、方雨、刘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