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申请李秀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李秀杰,于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东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被执行人:李秀杰。被执行人:于艳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杰等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佰岩代理审判员 孙洪山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