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王祥与被告(反诉原告)齐占春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齐占春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386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祥,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兰,女,大同市城区新华街街道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齐占春,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立彦,山西北岳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玉兵(系被告齐占春长子),男,汉族,住大同市。原告(反诉被告)王祥与被告(反诉原告)齐占春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反诉原告齐占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齐占春以与反诉被告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反诉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齐占春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齐占春50元,其余50元由齐占春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孟 金人民陪审员 牛希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