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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四杰申请执行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杰,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四杰,男,48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风水沟镇下坎子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50403196802103679。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云杉路小区社松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611264-0。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赤峰宝润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超过已支付的92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