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与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32号,组织机构代码:22443266-2。法定代表人:郭强。委托代理人:马耀、陈学谦,均系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23#楼2层02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5321030-7。法定代表人:罗利明。本院在执行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与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向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x号申发大厦商业x层x商业,x集中式商业等房产均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所首先查封,且均设置有抵押担保,本院均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长城建设集团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金融街x地块“申发大厦”项目房产,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正在处置中(执行案号:xxxxxxxx),要求参与该院执行案的分配,本院已向该院发出(2016)闽0103执785号《申请参与分配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被他院所受理的他案所首先查封,且设置有抵押担保,本院无处置权。另经向银行、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申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正等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金融街x地块“申发大厦”项目房产的处置及款项分配结果,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