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匡远晖与张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远晖,张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813号原告:匡远晖,男。被告:张检明,男。原告匡远晖诉被告张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匡远晖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远晖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远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匡远晖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