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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与黎本春、刘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黎本春,刘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住所地:上高县敖山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672403603K。负责人:熊尚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本春,男,1963年1月27日,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刘慧玲,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塔下直属库职工,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黎本春、刘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黎本春、刘慧玲外债太多,无能力履行,被执行人黎本春、刘慧玲尚有未执行款309308.88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