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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蒋群良、徐方新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群良,徐方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8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群良,女,1971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方新,男,1966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群良、徐方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群良、徐方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至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蒋群良伙同被告人徐方新,在浦江县南江路二区197号其经营的理发店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主要由被告人蒋群良负责登记、赔付等工作,被告人徐方新负责在门口望风及接受部分小额投注,后由蒋群良将具体投注金额和号码报至黄旭明(另案处理)处。期间,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四、五十期,累计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人民币九万余元,黄旭明将投注额的10%返还给被告人蒋群良,蒋群良再将投注额的5%返还给参与押注的人员。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蒋群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同年3月22日,被告人蒋群良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群良、徐方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某、薛某、张某、缪某、赵某、倪某、潘某、黄某、徐某、童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通话详单,自首证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群良、徐方新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群良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群良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徐方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又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群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方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没收被告人蒋群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章素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