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金天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金天友,徐晓霞,王国军,舒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3695-0。代表人:何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天友,男,1965年9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晓霞,女,1967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国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舒卫国,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天友、徐晓霞、王国军、舒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天友、徐晓霞、王国军、舒卫国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天友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半坦小区56幢1号至4号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目前一时难以处置。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天友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2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