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诉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2民初1061号原告:贺某被告:钟某原告贺某诉被告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贺某不能提供被告钟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演爱审判员 苏江峰审判员 李德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