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李美玲、陈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159844-5)。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张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飚,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晔,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支付执行款312389.7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585.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尚应支付执行款312389.73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585.8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飚名下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136号206室的地产;位于象山县丹西街道丰茂路27号的房地产,均因设定大额抵押,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陈飚的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美玲、陈杰、陈飚、陈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6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