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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3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孙波与张伟利、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张伟利,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3596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张伟利,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马芳,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5097号孙波与张伟利、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伟利、马芳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致宣执行员 王伯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