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7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柏生与被告蔡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柏生,蔡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7民初269号原告:汪柏生。被告:蔡凡。原告汪柏生与被告蔡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9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家电,原告把家电送到被告家中,说好过几天还钱,到年底也没有还。2015年12月10日,被告写了一张欠条,到今年被告也没有还钱。原告到过被告家中,找不到人,打电话也不接,无奈之下,原告就到被告父母家中,也没有找到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蔡凡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欠条一份,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汪柏生在金溪县陆坊乡街上开店销售家电。2015年端午节前几天,被告蔡凡在原告汪柏生处赊购了彩电、空调,共计欠款59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蔡凡向原告汪柏生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内容为:“今欠汪柏生买彩电、空调款计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到年底还清。欠款人:蔡凡。2015年12月10日。”被告蔡凡在购买家电后未付过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900元。本院认为,被告蔡凡在原告汪柏生处购买家电,至今尚欠原告汪柏生货款59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蔡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蔡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汪柏生货款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蔡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新强人民陪审员  彭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