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宋雅珍与程秀姿、刘勇申请非速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雅珍,程秀姿,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财保79号申请人宋雅珍,女,蒙古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程秀姿,女,蒙古族,41岁,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申请人刘勇,男,汉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申请人宋雅珍因与被申请人程秀姿、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雅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勇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雅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勇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奈曼旗管理部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68000元。本院查封期间不得支取。二、查封申请人宋雅珍提供的担保财产李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蒙G****1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本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毁损,自行管理。申请人宋雅珍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被申请人程秀姿、刘勇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秀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