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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国花与李金花、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花,李金花,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787号原告陈国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吕季鹤,男,汉族,1964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陈国花丈夫。被告李金花,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杨辉,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国花诉被告李金花、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陈国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花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陈国花承担。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琳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