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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红娟等与王凤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娟,赵占君,王凤霞,王立峰,吴向金,金秋丽,孙长喜,蔺春茹,孙明福,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赵占君,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王凤霞,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立峰,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向金,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秋丽,住所地泰来县,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长喜,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蔺春茹,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孙明福,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周艳红,住所地泰来县。陈红娟、赵占君与王凤霞、王立峰、吴向金、金秋丽、孙长喜、蔺春茹、孙明福、周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红娟、赵占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凤霞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85312.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凤霞等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红娟、赵占君也未能提供王凤霞等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波审 判 员  张铁刚代理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