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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振兴申请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兴,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兴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振兴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3048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振兴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安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其他案由款296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