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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睿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睿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刑初364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睿,曾用名吕锐,男。2014年9月29日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监视居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运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睿于2013年7月16日在邮政储蓄银行运城河东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自2015年9月26日开始逾期。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电话催收,持卡人分文未还。截止到2016年5月9日透支本金19968.94元、利息2582.8元、费用3646.79元、本息合计26198.53元。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吕睿将全部欠款还清。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吕睿在被害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河东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2×810。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吕睿利用该信用卡取现消费形成透支,逾期欠款的本金为19968.94元,利息2582.8元,费用3646.7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同时查明: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吕睿到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处运城北车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吕睿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欠款本金19968.94元,利息2582.8元,费用3646.79元,共计26198.53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太原铁路公安局临汾公安运城北车站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7月21日12时许,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上网逃犯吕睿至运城北车站派出所投案自首。2、辨认笔录,证实经谢朝华、陈星霖的辨认,指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吕睿。3、授权委托书,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委托王某某办理关于吕睿信用卡诈骗一案的相关事宜。4、照片2张,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工作人员上门到吕睿家催收欠款情况。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电话催收记录、欠款截图、交易明细、账单明细。6、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吕睿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还款证明,证实运城市分行信用卡逾期客户吕睿已于2016年7月11日全额清回欠款26198.53元。8、运城市盐湖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证明,证实吕睿于2011年9月在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2015年5月辞职。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报案材料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运城分行工作人员王某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叫王某某,女,汉族,职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运城分行。吕睿在我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26198.53元,其中,本金19968.94元,利息2582.8元,费用3646.79元,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归还且无法联系到本人。吕睿,男,申请信用卡时工作单位: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吕睿是2013年7月16日办理的信用卡,在邮政储蓄银行运城河东街支行。卡号为:62×10。是吕睿本人办理的,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是20000元。到2016年5月9日为止吕睿透支了19968.94元,自2015年9月26日开始逾期。我们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人员多次催收,我们运城分行也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催收方式是电话和上门催收。刚开始我们电话催收时,他老是找各种理由推脱,说马上还,后面就不接电话了联系不上了。上门催收时一直见不到吕睿本人。10、被告人吕睿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叫吕睿,曾用名吕锐,男。2014年我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我是2013年7月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东街支行办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是2万元。这张信用卡是我本人使用,我是以运城市盐湖区农保中心员工的身份申请的这张信用卡。我给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是真实的,上面的盖章是我单位办公室盖的,我当时还是盐湖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正式职工。我应该是2015年6月份开始逾期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015年9月份,我用邮政信用卡透支了2万元,因为我没有工作也没发工资就一直没还。我产生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打过两次电话催收,后来我不在运城了手机号也不用了,银行工作人员也就联系不上我了。后来就被上网了。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吕睿,曾用名吕锐,男。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睿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睿有前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睿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归还被害单位欠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被告人吕睿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方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