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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行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青年公园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拆迁办公室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英杰,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行终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杰,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青年公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边广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卢晓霞,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英杰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行初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005年7月12日,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槐荫区拆迁办公室签订委托拆迁协议,由拆迁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济南市槐荫区拆迁办公室实施包括上诉人李英杰所诉房屋在内的经十纬七东北角高层商住楼改建工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上诉人李英杰所诉的2008年4月18日的强拆行为系基于拆迁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而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李英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桂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