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魏晓强与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强,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19-2号原告:魏晓强,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村。法定代表人曹建华,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东,该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魏晓强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马庄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东马庄村委会提出反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止审理,公安机关目前尚在调查中,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晓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份前任村现金出纳,2010年5月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羁押,后被迁安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法院审理期间挪用资金全部返还。羁押前东马庄村集体资金与自己资金混存在原告银行卡上,经被告与丰润区银城铺经管站负责人包建英结算,要求原告先由银行卡中转回村集体资金12710887.93元,以后再结算,多退少补。因原告认为银行卡中村集体资金没有12710887.93元那么多,自己资金转走了100多万,多次要求核算。2012年6月21日原告、被告会计亢维俊、书记魏国海、现金穆晓娜等人与包建英一起核算账目,才知道被告故意让原告从银行卡上多转了1001150元,与其他应收或应付款核算后,村集体多收了原告1184884元。当时被告承诺在2012年6月30日前退还。待原告刑满释放后再详细结算,但被告未履行承诺。原告出狱后于2013年1月18日再次找到被告及丰润区银城铺经管站负责人一起核算,经核算确定账目已核实无误,被告收到的现金中余1184884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多次要求返还,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返还。原告认为挪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且挪用的行为已受到了法律惩罚,被告在原告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本已核清账目,但却故意要求原告多转现金,而且承诺返还后不予返还,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人民币1184884元,迟延返还损失118488.4元,合计1303372.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东马庄村委员并不需要退还原告118488.4元,相反需要原告返还集体财产150万元,2010年4月28日原告在银城铺镇经管站(现称农业经济发展办公室)支领了污水管线补偿费150万无,尚未实际使用和发放就被刑事拘留了。该150万工程款一直由原告占有,也未在村委会财务账目上下账。2012年6月21日、2013年1月18日两次结算时,村委会成员只是根据村内现有账目进行核算,当时并没有发现150万补偿费被原告占有的事实。2014年镇政府的经管站人员办理账目交结手续时发现该150万元并没有在村委会下账,至此村委会才知道原告占有村委会集体财产150万元尚未返还给村委会,村委员决定将诉之法律追讨150万补偿费,反诉要求原告返还150万元补偿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返还不当得利,被告主张原告侵占村集体财产,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尚在调查中。被告现反诉要求原告返还150万元,本案本诉、反诉双方应经有关部门调查终结后另行结算处理,本案现不宜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魏晓强的起诉;二、驳回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民委员会的反诉。本诉与反诉均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玉冰审判员 赵秀荣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