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储接来、储森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接来,储森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储接来,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58岁,汉族号码340828195801202210,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储森林,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42岁,汉族号码340828197409280133,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116)皖0828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储森林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储森林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1000467609510000000032账户存款1080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